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安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十里铺村神州汽车城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宋海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聪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峰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张红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歌、张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安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安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洛阳安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冀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