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邝志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4-1426。 负责人:胡修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邝志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宇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 晶 书 记 员 何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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