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高原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琢,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胜永,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灵雁,西藏羌塘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告: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徐执森,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鹏,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诉被告青海利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15.33元,减半收取计7758元,由原告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那曲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洛桑顿珠 审 判 员 次仁曲珍 人民陪审员 巴桑旺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次仁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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