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国标,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1月11日14时许,同案人方宏周、詹金轮(均已判决)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在惠来县惠城镇蓬莱金海马家私城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该家私城的门口的一辆黑色喜之星摩托车盗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后方宏周、詹金轮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国标。
经鉴定:吴某1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2.2019年1月22日14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在惠来县后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吴某2停放该后门口处的一辆白色泰国1代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吴某2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3、2019年1月29日12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豪庭南面蒂尔珠宝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方某1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WH110T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方某1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4、2019年1月30日14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摩托车,便由方宏周持携带的“T字撬”上前实施盗窃,詹金轮在旁放风。方宏周撬开该车的电门锁后无法启动该摩托车,二人将该车推到益寿药店斜对面的巷内藏放。后詹金轮打电话给同案人方金权(已判决),将盗车及撬开锁后无法启动摩托车的情况告诉方金权,并叫方金权开车带绳子来拖车。方金权驾摩托车带着绳子到达后,三人拖着盗得手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方宏周、詹金轮、方金权将该车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陈某的价格为人民币3400元。
5、2019年2月9日11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文昌路口八角楼附近将被害人方某2停放在该楼楼下的一辆黑色电喷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国标。
经鉴定:方某2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6、2019年2月12日14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金碧家园东门索菲亚服装店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吴某3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喜之星100C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吴某3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7、2019年2月21日19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南门大街阿佬甜汤店附近将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店门口处一辆灰色豪爵100C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得手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林某1的摩托车为人民币3400元。
8、2019年3月17日11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金碧花园雄风通信手机店附近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店门口路边处的一辆银白色五羊100C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得手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赵某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9、2019年3月17日13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携带一把“T字撬”至惠城镇葵馨豪庭南门对面篮球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球场门口路边处的一辆白色五羊100C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国标。
经鉴定:杨某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10、2019年4月7日10时许,方宏周、詹金轮合驾一辆摩托车至惠城镇西联西一新村高速涵洞附近一瓷砖店将被害人连某停放在该店门口处的一辆黑色电喷110C女庄摩托车盗后驾车逃离现场。得手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卖给林国标。
经鉴定:连某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
2020年7月4日16时许,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K歌KTV”将林国标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实材料、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1、吴某2、方某1、陈某、方某2、吴某3、林某1、赵某、杨某、连某的陈述,证人林某2、方某3的证言,同案人方宏周、詹金轮、方金权的供述,被告人林国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标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林国标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林国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林国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国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