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谢世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榆阳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谢世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做出(2020)陕刑终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世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谢世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春梅医药费人民币27553.5元,鉴定费2884元,误工费3152元,护理费1600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800元,共计人民币35989.5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涉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春梅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989.5元。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谢世华的无不动产登记记录证明。被执行人谢世华所在村委会麻黄梁镇东河村委会于2021年7月22日与本院谈话称被执行人谢世华在村里享有分红,该分红收益由榆阳区麻黄梁镇代为发放,本院于2021年7月23出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世华在榆阳区麻黄梁镇东河村享有的收益(以XXX元为限)。被执行人谢世华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并支付申请人白春梅,提取、扣留了被执行人预期分红收益,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08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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