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常书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书红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8日发出(2021)甘0524民督6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常书红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常书红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常书红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2021)甘0524民督6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申请费353元,由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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