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常书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书红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8日发出(2021)甘0524民督6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常书红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常书红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常书红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2021)甘0524民督6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案件申请费353元,由申请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