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东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尹东升与被执行人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2民初1399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尹东升偿还借款9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尹东升负担934元,汪涛负担204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豫1102民初1399号民事判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卷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汪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尹东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