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8月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民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吉07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建民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彬、王丽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