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林,男,****年**月**日出生,住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刘红利,凤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娟,女,****年**月**日出生,住凤翔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宫世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凤翔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林诉被告宫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小林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红利、王海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宫世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XX镇XX园”劳务中进行相关劳务,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欠1730元未付,被告于2108年2月10日出具了欠条一张,口头承诺在2019年2月全部付清,但却至今未付。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实宫世军欠陈小林人民币17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宫世军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随被告在XX镇XX园”做工期间,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73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随被告务工,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其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小林按照被告宫世军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宫世军就理应及时付清劳务费,但被告宫世军以各种理由推诿,明显违约。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宫世军清偿陈小林欠款1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宫世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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