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省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住太原市。 被告:李某2,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晋某与被告山西省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李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原告晋某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晓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