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景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吴瑞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告:翟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超诉被告翟景跃、吴瑞芝、翟学杰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超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