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国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成都市达兴环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中柏路276号1栋1单元27层2707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琼与被告成都市达兴环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