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芝,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549元,并按3倍价格向原告赔偿7647元;2.判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公开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8日,原告从唯品会平台购买了价值5098元的Gucci皮带2条。3月21日,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皮带做工粗糙、皮质味道大,与商品详情页的描述差距较大。3月28日,得物平台鉴别出上述商品为假。原告随联系得物平台工作人员,经该平台复核,确定原告购买的上述皮带为假货。得物平台承诺如其他权威平台鉴别为真,他们将依据法律对原告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提供案涉商品的相关证书,被告客服人仅口头承诺货品为真,但不能提供具体证据。事发后,原告在网上发现同一天在被告处购买该皮带的消费者,在其他平台上鉴定的结果亦是皮带为假。被告的商品详情页消费者告知书上第一条明确写明,他们由品牌方或总代理正式授权并签约。原告联系GUCCI官方客服,GICC官方客服告知被告没有官方授权。2020年4月9日,在被告的要挟下原告将其中一条腰带退回。综上,原告认为,在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此商品为真的情况下,原告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此商品为假,故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对原告进行相关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只有点击“我已经阅读并接受《唯品会服务条款》”才能注册成为唯品会会员,从而才能在唯品会平台上进行购物。被告在《唯品会服务条款》中对管辖等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并赋予原告选择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上述条款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荡湾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完成该网络购物需购买方点击确认《唯品会服务条款》成为注册会员后才能购买商品。《唯品会服务条款》约定了“如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荔湾区。”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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