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松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