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双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刘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负责人:钱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职员。

审理经过

孙双双与刘洪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孙双双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双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孙双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孙双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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