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郑保安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85刑初53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保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郑保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城关分理处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