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薛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薛鹏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1)豫03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判项,判处薛鹏飞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薛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韩志远损失人民币45元、韩志刚损失人民币162元。因薛鹏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5月21日,向薛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薛鹏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薛鹏飞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薛鹏飞名下财产。

1、查明薛鹏飞在银行和网络资金上均有开户信息,但账上余额不足伍元,本院已冻结,暂不宜扣划。

2、查明薛鹏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薛鹏飞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

4、查明薛鹏飞名下有保险缴费信息,但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保险公司柜面进行查询,无可冻结、扣划余额。

三、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营业部查询,薛鹏飞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四、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薛鹏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薛鹏飞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进行调查和了解,薛鹏飞家房屋破旧,无人居住。经向该村委会工作人员询问,其家庭经济困难。故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委托孟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薛鹏飞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已向薛鹏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薛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对至今仍拒不履行财产刑的薛鹏飞依法作出强制拘留15日的决定。

九、已告知被害人韩志远、韩志刚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薛鹏飞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被害人韩志远、韩志刚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暂无法提供薛鹏飞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薛鹏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3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直至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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