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海鹰,系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霞,系广东纶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一:汕尾友谊大厦,营业场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注册号:企合粤汕尾总字第000271号。 负责人:吴京京。 诉讼代表人:汕尾友谊大厦清算组。 负责人:郭智明。 被告二:汕尾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汕尾大道南友谊大厦。注册号:4415001000369。 法定代表人:吴京京。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财诉被告一汕尾友谊大厦、被告二汕尾友谊大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财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1.34元(原告张财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30.67元。原告张财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人民币4030.67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辅斌 人民陪审员 辛小宪 人民陪审员 马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林宝存 书 记 员 陈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