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喜荣,女,****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丹,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祁门县平丰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RRBMQ5T。
经营者:江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洪喜荣与被告祁门县平丰木材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洪喜荣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洪喜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洪喜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5元(已减半收取),由洪喜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卫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文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