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同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庄同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孙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庄同心、庄同华申请执行孙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判决书已经立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庄同心、庄同华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从侠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马慧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臧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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