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焉耆县人民医院医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焉耆县解放中路原职业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江涛,该单位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刚与被告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周刚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刚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