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潘召学,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10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朝霞与被执行人潘召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召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朝霞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潘召学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杨朝霞进行终本约谈,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泳
审 判 员 牛旭明
人民陪审员 黄国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