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强,长沙市望城区广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 负责人:周春明,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武,系该小组组员,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大桥组**。 法定代表人:肖海滨,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健,系该居委会委员,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嘉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新建组”)、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桥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强、被告新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武、被告徐家桥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建组支付原告周嘉土地补偿款40050元;2、判令被告徐家桥居委会在保管新建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周国强与吴爱华系夫妻关系,属于被告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于1974年12月23日共同生育了原告周嘉。原告周嘉因出生将户口初始登记在被告新建组。2015年5月26日,原告周嘉与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办事处长沙船舶厂职工张正平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周嘉未将其户口迁出。被告新建组因长益复线项目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被告新建组于2018年5月31日和2019年5月13日分别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33217元和6833元,合计人均40050元。原告户6人,应当获得6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但被告新建组以周嘉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她,因此,原告户仅获得5人份额的集体收益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全家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6张、《结婚证》、《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组土地以及收益分配制度》、《长益复线徐家桥社区新建组土地费到户分配明细》《徐家桥社区新建组2018年还塘资金分配明细》等资料附后予以证实。现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你院判决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新建组辩称,我们小组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其诉请的款项,外嫁女在其出嫁后应将其户口从本组迁出,不应再享受组上的任何分配及待遇。 被告徐家桥居委会辩称,我们居委会对组上的征收款只是代管,我们是根据组上的分配方案来进行分配。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周嘉于****年**月**日出生,其出生后随父亲周国强落户在新建组;2015年5月26日,周嘉与外村男子张正平登记结婚;婚后,周嘉的户口未迁出新建组。 新建组将该组因长益复线扩容项目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费等集体收益分两次分配给组员,分别是2018年5月31日土地费人均33217元、2019年5月13日人均6833元,以上两笔款项合计40050元,新建组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未向原告进行分配。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长益复线徐家桥社区新建组土地费到户分配明细》、《徐家桥社区新建组2018年还塘资金分配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嘉是否具有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案涉集体收益款分配的依据。本案中,周嘉出生后即落户于新建组,原始取得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周嘉虽然结婚,但其户口未迁出该组,亦无证据证实周嘉丧失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周嘉仍然具有新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新建组其他组民同等待遇。虽然新建组对于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制定的方案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新建组拒绝向周嘉分配集体收益款40050元,于法无据,侵害了周嘉的合法权益。故,周嘉主张新建组给付集体收益款40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新建组系被告徐家桥居委会的下属居民小组,徐家桥居委会对居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徐家桥居委会并非新建组上述案涉款项的受益方,亦非新建组上述案涉款项分配的决议主体,由徐家桥居委会在保管、监管新建组的财产范围内对新建组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为宜。原告主张徐家桥居委会在保管新建组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居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嘉集体收益款40050元; 二、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保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居民小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1元,由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徐家桥社区新建居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慧 代理书记员 谭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