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精艺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经纬路。
法定代表人:杨增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帼硐、王鹏,山西佳镜(晋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通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路海璟国际。
法定代表人:陆兴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精艺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通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精艺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通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精艺液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通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0.5元,保全费220.3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