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时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告:林传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定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092910174U。 法定代表人:周元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钟时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林传牙、宜春市建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夏天,原告在两被告开发、承包的建源广场做工,两被告总计欠原告劳务工资1900元,原告多次讨要,两被告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工资,但被告林传牙的联系电话一直联系不上,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林传牙的住址也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林传牙的准确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时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任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易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