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与被告刘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郝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阚 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