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定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吴继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告:项先荣,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定稳与被告吴继明、项先荣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定稳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继明、项先荣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定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吴继明、项先荣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卫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