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万东,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纪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宗学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天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纪风、宗学连、王天银、李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钰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