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英豪,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先行羁押8日),2021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英豪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煜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英豪及其辩护人闫海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刘英豪在北京市平谷区白各庄大桥东南角,将被害人王某停在此处的红色QQ轿车上的现金1万元及鱼竿、鱼漂、香烟等物品盗走,后刘英豪全部退赃并取得王某谅解。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英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刘英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英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英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刘英豪系智力残疾人,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刘英豪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英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英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英豪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刘英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孙国立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许博威

书  记  员   姚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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