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行路24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82571911712XT。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牛中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朱小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红军、牛中阿、朱小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红军、牛中阿、朱小随应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本金及利息。现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牛中阿2022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因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5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