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晓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宁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雪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丹洁 书记员 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