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冈县青冈镇四海农资商店,住所青冈县。
经营者: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系经营者代春强姐姐。(委托权限:代为申请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补充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被告:赵某某,男,49周岁,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冈县青冈镇四海农资商店与被告卢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青冈县青冈镇四海农资商店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冈县青冈镇四海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青冈县青冈镇四海农资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