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100元,并承诺该款次日归还。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该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仍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某借款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某负担。

原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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