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哈山,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姜伟,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哈山与被告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马哈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哈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马哈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