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63975458E。

法定代表人:申宇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荐,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榕,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行唐县宏利客运公交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玉城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750281817B。

法定代表人:李新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勇,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爱慧,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时代公司)与被告行唐县宏利客运公交有限公司(行唐客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荐、高榕,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新义及委托代理人王晓勇、梅爱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款项403983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2020年4月20日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支付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为2143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4039843元欠款。2019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往来询证函表明债权额为4039843元。原告多次与被告索要欠款不能,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行唐客运公司辩称,我方认为不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和利息,因为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约定不明,表述混乱,该协议中转移为189万。另,本案所涉电动车买卖合同中卖方所提供的电动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我方认为不应当支付上述款项。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因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不能成立,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丙方,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将丙方所欠的购车款4039834元转移给甲方,并且约定债权债务转让后,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4039843元,若丙方未及时付款,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张付款。但在该协议第一条中显示:“将乙方欠甲方货款中的人民币壹佰捌拾玖万元转由丙方向甲方清偿……”,与实际转让债权4039843元不符。对此,原告称系笔误,是当时工作人员使用同一份模板造成。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属该三方协议约定不明,表述混乱,不应得到支持。

另查明,在2019年11月30日双方的《往来款询证函》(简称询证函)中,被告对所欠款项4039834元又进行了确认。

以上有双方陈述、债权债务转移三方协议、往来款询证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对三方协议及询证函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三方协议第一条中出现的189万元,应属笔误,因在三方协议中,4039834元来历明确,且在原告给被告的询证函中,被告对此数额又进行了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4039834元,本院予以认定。三方协议签订后,被告应及时将款项给付原告,造成款项拖欠至今,系被告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在三方协议中,既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时间,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其主张的利息应从立案之日即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被告辩称电动车的质量问题,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行唐县宏利客运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40398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34元,减半收取20417元,由被告行唐县宏利客运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4083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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