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青河县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哈里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梁,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叶志迎,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河县宏磊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志迎名下的权证号:xxxx-xxx坐落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北西街金帝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叶志迎名下的权证号:xxxx-xxx坐落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北西街金帝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住宅,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