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超,系该联社信用社后新秋主任。 被申请人:白莲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6月29日,浦秀云与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9990元,到期日为2021年6月28日,用途为贷款重组,年利率4.7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计算。同时约定按季结息,本金在贷款发放12个月时还款20%,在贷款发放24个月偿还50%,剩余本金到期结清。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物清单和信贷系统截屏1份。要求被申请人白莲花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9990元,给付至2021年9月4日前利息5923.2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30%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白莲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990元,给付至2021年9月4日前利息5923.2元,合计75913.2元。并从2021年9月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30%给付利息。 申请费566元,由被申请人白莲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