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焕朝,男,汉族,1956年7月15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76年9月10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焕朝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娜的银行存款13465.2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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