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保兴(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告:马满苏(身份证号码XXX),男,回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靳保兴与被告马满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保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满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靳保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6500元;2.赔偿因讨要工资交通费1000元;3.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写下了人工工资欠条,金额5500元,约定自欠款之日至2020年11月15日归还欠款。被告向原告写工资欠条时,误写成5500元,被告口头承认所原告人工工资少写了1000元,共欠人工工资6500元。但被告不履行约定,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多次讨要人工工资花费交通费1000元。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举证

原告靳保兴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欠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5500元的事实;         2.电话录音光盘,证明被告欠人工工资的事实;         3.公告费发票,证明原告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产生的公告费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满苏公告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靳保兴及昝长命保因劳务输出,2020年10月30日,被告马满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靳保兴和昝长命保欠人工工资5500元(伍仟伍佰元),还款日期2020年11月15日。”欠条出具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后昝长命保口头委托原告负责索要工资,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昝长民保的口头授权合法有效。原告靳保兴与被告马满苏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有欠条、电话录音在案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原告诉求主张的欠款55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口头人工工资、交通费1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满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间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满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靳保兴给付欠款5500元;         二、驳回原告靳保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满苏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志兵 审判员    苏金秀 人民陪审员    马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文超 书记员    谢婉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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