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占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马良永,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兰兴峰,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占成与被告马良永、兰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占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良永、兰兴峰支付马进福牛款1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马占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占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