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占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马良永,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兰兴峰,男,出生日期不详,回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占成与被告马良永、兰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马占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良永、兰兴峰支付马进福牛款18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马占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占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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