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某:
于某某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借款84950元,并支付利息18287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83元,执行费1466元。
以上款项直接交付法庭或汇入法庭指定账户内。
户名: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庭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上海路支行
账号:410100690528180
自动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人,可将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凯旋家园7-34号松山法庭。
收件人刘乐维电话:0416-2872104
如你单位不按期履行或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