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建平与被告汪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范建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范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范建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