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程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原双平与程玉红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3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程玉红给付申请人原双平评分的债务款9517元及申请人低保款3940元,共计13457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被执行人程玉红归还申请人原双平电动三轮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8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程玉红有网络及银行存款共计5584.83元, 本院扣划5584.83元,扣缴执行费104元剩余5480.83元,已支付给申请人。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7日,向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财产情况,其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程玉红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未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607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480.93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收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程玉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金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 珂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瑞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