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陵房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费有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2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海陵房管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就不可移动装修物的内容已当庭向一审法院进行了明确和说明,庭后一审法院又以笔录形式要求上诉人进行说明,上诉人亦又向法院提供了书面文字说明,但一审裁定理由中对上诉人的合理说明只字未提,仅笼统以未予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难以让人信服;(二)对于不可移动装修损失的内容,上诉人多次口头和书面向一审法院进行了说明,并申请三方现场清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费用才未发表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海陵房管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费有才赔偿海陵房管中心装修损失20万元(具体数额以司法评估为准);2.诉讼费、鉴定费由费有才承担。事实和理由:海陵房管中心与费有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被法院判决解除后,费有才本应将所承租房屋及附着的不可移动装潢交予海陵房管中心,但费有才将不可移动装潢大量拆除,给海陵房管中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陵房管中心诉请费有才赔偿本应交付的不可移动装潢损失,但未能提供不可移动装潢损失的具体内容,经释明后仍未予以明确,海陵房管中心的起诉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裁定:驳回海陵房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海陵房管中心主张费有才赔偿不可移动装潢损失,但未明确损失的具体内容,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期间海陵房管中心称无法提交损失明细清单的原因是费有才未返还房屋,其可在费用才返还房屋后自行清点、明确损失具体内容后再行起诉。

综上,海陵房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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