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弢,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04173.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