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玉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现住开原市。
被告:何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告:李哲,男,1973年8月*号出生,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兴开街大孙台村。
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敬,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新与被告何新、李哲、开原市鑫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玉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赵玉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