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佰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炎陵县苏迩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剑平。 被告:黄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佰众与被告炎陵县苏迩玛商贸有限公司、黄月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佰众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佰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佰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黄佰众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 娟 书 记 员 叶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