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四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张文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张现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张文周、张四周与张现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文周、张四周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文周、张四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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