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四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张文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被告:张现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张文周、张四周与张现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文周、张四周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张文周、张四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东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