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文利,男。 被执行人刘振利,男。 被执行人河北金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执行的孙文利与刘振利、河北金通通信攻城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文利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0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孙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