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铁机路**华润橡树湾项目**工程******。 法定代表人:朱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大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伊雅茜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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